提问者 2021-09-22 12:34

您好,咨询一下医护人员在日常工作中未能及时完成文书签字等任务,被医院行政部门以经济惩罚可以吗

孙东东 2021-10-14 21:35

您好,员工承担赔偿责任的情形法律规定的非常明确,其中,《劳动合同法》第九十条,劳动者违反本法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义务或者竞业限制,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六条,因劳动者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可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经济损失的赔偿,可从劳动者本人的工资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过劳动者当月工资的20%。若扣除后的剩余工资部分低于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则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 如您的情况,如果因为没有及时文书签字,给医院造成了损失,医院可以要求赔偿,但是医院没有经济惩罚的权利。但是“经济惩罚”是您表述出来的,有可能有的单位体现的是“扣除奖金”,如果扣除单位自己设立的奖金的话,法律就不干涉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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