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感发热患者忌服。
1.本品宜餐后服。 2.服本药一周后症状未见改善,或症状加重者,应立即停药并去医院就诊。 3.对本品过敏者禁用,过敏体质者慎用。 4.本品性状发生改变时禁止使用。 5.儿童必须在成人监护下使用。 6.请将本品放在儿童不能接触的地方。 7.如正在使用其他药品,使用本品前请咨询医师或药师。
△:表示本药为限定在门诊使用时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按规定支付的药品。工伤保险用药不受此限定。
269
乙类
△
| 失眠 |
上海医师在线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版权所有 © 沪ICP备12005625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