诊断标准
一、GDM 的筛查
在临床上,凡对符合以下1个或多个条件的妇女,在妊娠第24~28周时应该进行筛查:
(一)≥25岁。
(二)<25岁但肥胖(如≥20%理想体重或体重指数≥27kg/m2)。
(三)一级亲属中有DM家族史。
(四)DM高发种族。
(五)尿糖+++,或连续多次尿糖+者。
(六)巨大胎儿分娩史。
(七)曾有不易解释的死胎、死产和畸形儿分娩史。
(八)羊水过多史。
(九)反复发作真菌感染。
方法:随机口服50g葡萄糖,服糖后1小时抽取静脉血,血糖达到或超过7.8mmol/L(140mg/L),为糖筛查异常。需要在禁食状态下进一步行口服葡萄糖耐量试验(OGTT)。如果该次检查血糖正常,但又有糖尿病高危因素,应32~34周再复查。如果糖筛查试验1小时血糖≥11.1mmol/L,60%以上的孕妇会患有GDM,且常伴有空腹血糖异常,所以,这部分孕妇应先复查空腹血糖,两次空腹血糖≥5.8mmol/L,即可确诊为GDM,而不需要再行OGTT。空腹血糖正常者,应进一步做OGTT检查。
二、GDM 的诊断及分类
(一)GDM的诊断不同国家有不同的诊断步骤、方法和标准,大致可分为以下两种:
1.一步法:高危人群直接行OGTT;
2.二步法:先行50g糖筛查试验,1小时血糖值超过界值者3天后再行OGTT。GDM的诊断标准:OGTT中,2点或2点以上血糖值≥界值。若空腹血糖≥5.8mmol/L 2次,或50g糖筛查血糖≥10.6mmol/L且空腹血糖≥5.8mmol/L,均应诊断为GDM。不同机构制订的诊断标准的OGTT的服糖量和血糖界值见表12—6。国内多使用NDDG的标准,但服糖量由100g减为75g。表12—6中,WHO的诊断标准适用于所有人群,但孕期的糖代谢有其特点,故用于GDM其标准过高,目前尚未被广泛采用。NDDG标准被国内外较为普遍接受,和ADA标准相比偏高。哪一个诊断标准更适合我国尚待进一步研究。目前多主张应用75g法,而且建议在产后6个月内重做75g OGTT,并用餐后2小时的血糖值作为衡量标准。

分型和分类
一、GDM的分型根据空腹及餐后2小时血糖值将GDM分为两型:
(一)A1型:孕期饮食控制后空腹及餐后2小时血糖分别<5.8mmol/L及6.7mmol/L。
(二)A2型:经饮食控制后空腹血糖>5.8mmol/L或餐后2小时血糖>6.7mmol/L,需加用胰岛素治疗。A2型孕妇母儿合并症比A1型多见,产后2个月左右75gOGTT结果异常者也多见。
二、GDM的分类 根据国际通用GDM的White分类法,可将GDM分为下列9类。
(一)隐眭糖尿病,空腹血糖正常,但糖耐量试验异常。
(二)临床糖尿病,20岁后发病,病程不足10年,无血管病变。
(三)临床糖尿病,10岁前发病,病程10~20年,无血管病变。
(四)临床糖尿病,10岁前发病,病程大于20年。
(五)有盆腔血管钙化征。
(六)糖尿病(GDM)学术会议专家共识认为,GDM患者应接受严格的血糖控制。“严格”包含两重意义,首先要求血糖控制达标。孕妇的血糖控制标准较非孕妇更加严格~HbAlc达标值较非孕妇(<6.5%)低1%,即孕妇应使HbAlc<5.5%、平均血糖达90 mg/dl~105mg/dl、空腹血糖60 mg/dl~90mg/dl、餐后血糖<120mg/dl;第二层意义为避免血糖波动。因此,应在尽力避免低血糖的情况下严格控制血糖达标,这一点对于指导产科和内科的临床医疗实践具有非常重要的理论和实用意义。
大部分GDM孕妇都可单纯采用饮食指导和适当运动的方法把血糖控制在满意范围,只有少数GDM孕妇需进一步用胰岛素治疗。
GDM的妇女在以后发生DM的风险增加,所以至少在产后6周需复查OGTT,重新确定诊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