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慎用:(1)多种原因引起的
粒细胞减少,如
中性粒细胞减少症、
发热性疾病、
骨髓抑制、使用免疫抑制药治疗、自身免疫性疾病如
胶原性血管病、
系统性红斑狼疮等引起者。(2)
高钾血症。(3)脑或
冠状动脉供血不足,
血压下降可加重缺血,如大幅下降可引起
心肌梗死或脑血管意外。(4)肾功能障碍,可致血钾增高,
白细胞减少,并使本药潴留。(5)
低血压,严重
心力衰竭、血容量不足、缺钠的患者,应用本药可能突然出现严重
低血压与肾功能恶化。(6)肝功能障碍。(7)严格饮食限制钠盐或进行透析治疗者,首剂可能出现突然而严重的
低血压。(8)在进行膜翅目昆虫脱敏时可出现过敏。(9)
主动脉瓣狭窄。(10)单侧或双侧
肾动脉狭窄。(11)母乳喂养期。(11)
咳嗽。(13)外科手术/麻醉。
2.药物对老人的影响:老年人对降压作用较敏感,应用时须酌减剂量。
3.药物对检验值或诊断的影响:(1)
血尿素氮、肌酐浓度增高,常为暂时性,在有肾病或严重
高血压而血压迅速下降时易出现。(2)偶有血清肝酶或血胆红素增高。(3)血钾增高,尤其在有肾功能障碍者。(4)
血红蛋白与血细胞比容轻度减低。(5)偶有
白细胞减少、
血小板减少。
4.用药前后及用药时应当检查或监测:(1)肾功能及
尿蛋白检查,每月一次。(2)有肾病或
胶原性血管病者应定期检查白细胞计数。
5.用血管
紧张素转换酶抑制药治疗的患者,在采用高通透性膜(聚丙烯腈)进行血液透析时,曾发生
低血压反应,应避免联合应用。
6.给药剂量须遵循个体化原则,按疗效予以调整。
7.开始用本药治疗前建议停用其他降压药1周。对
恶性高血压或重度
高血压不能较久停用降压药者,应在停药后立即给予本药最小剂量,在密切观察下每24小时递增剂量,直到疗效充分或达最大剂量。
8.服用本药的患者在手术或麻醉时如发生
低血压,可用扩容纠正。
9.肾功能差的患者应使用小剂量或减少给药次数或增加给药间隔,缓慢增加用量。若须同时用
利尿药,建议用
呋塞米而不用噻嗪类。如
血尿素氮和肌酐增高或
蛋白尿渐加重时,本药应减量或在减量的同时停用
利尿药。
10.肾功能不全、
糖尿病或同时使用保钾
利尿药的患者,应注意使用本药后可能引起血钾过高。
11.若出现白细胞计数降低,应停药。一般停药后可恢复。
12.
血管性水肿一旦出现应立即停药,并迅速加以处理,皮下注射1:1000的
肾上腺素注射剂0.3~0.5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