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品常用其酒石酸盐,为强效阿片受体激动药,其作用与美沙酮相似,同为吗啡衍生物。本品镇痛效力较吗啡强,镇静作用轻微,不引起便秘。
本品皮下注射或肌注,口服或直肠给药均可。口服后20v30min起效,作用维持2v3h,肌注或皮下注射起效快,但维持时间较口服短(仅1v2h)。相同剂量下,口服和注射给药镇痛效果相似,但口服给药的不良反应较少。
与吗啡相同,用于各种剧痛,如外伤、手术、恶性肿瘤等引起的疼痛。也可用于镇咳。
1.对吗啡过敏者禁用。 2.呼吸功能不全禁用。 3.颅脑创伤及颅内高压禁用。 4.急性酒精中毒及震颤性谵妄禁用。 5.惊厥禁用。 6.不明原因的急腹症禁用。 7.严重肝功能损害禁用。 8.耉年患者出现肝和(或)肾功能不全、甲状腺功能减退、肾上腺皮质功能不全、休克、尿道及前列腺病变时应谨慎使用。
1.消化系统:可出现恶心、呕吐、便秘。 2.神经精神系统:可出现头晕、嗜睡、镇静、兴奋(尤其是耉年患者)等。 3.呼吸系统:治疗剂量下即出现潜在的轻度呼吸抑制。 4.心血管系统:可出现低血压及心动过缓,用药后平卧半小时可避免发生。 5.药物依赖性:本品具有成瘾性,治疗剂量下即可出现生理及精神依赖性,并可持续1v2周。 6.药物耐受性:反复用药后可出现耐受现象。 7.戒断综合征 长期用药者突然停药可出现戒断综合征。
1.本品为国家特殊管理的麻醉药品,必须严格管理。 2.本品可引起嗜睡,用药期间驾驶车辆或操作机器时须谨慎。 3.本品仅可短期使用。 4.本品过量可引起呼吸抑制,甚至可致死。
1.口服:每次5v7.5mg,严重疼痛时可增至每次20mg。于餐前或餐后2h吞服,必要时可重复使用。儿童,每次80 g/kg。 2.肌注、皮下注射:每次5mg,必要时可增至每次15mg。 3.直肠给药:每次10mg。
1.本品与中枢神经系统抑制药合用时,可增强中枢抑制作用,需谨慎。 2.与其他吗啡衍生物(如美沙酮)、苯二氮卓类药、巴比妥类药合用时,可增加呼吸抑制的危险,并可能致死。 3.与阿片受体拮抗药(如阿片受体,降低本品的疗效并出现戒断综合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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