概述: 高眼压症是针对 原发性开角型青光眼的诊治过程中,经过数十年的临床实践经验逐步深入认识到的一种特殊现象。自从19世纪中叶von Graefe临床观察发现是眼压升高导致了 青光眼患者的视盘萎缩和凹陷以来,人们在临床工作中也不断证实了绝大多数明确诊断的 青光眼患者都具有眼压升高的共同特征。因此形成了这样一种传统的观念: 青光眼是由高眼压导致的视盘凹陷、萎缩和相应 视野缺损为特征的一种综合眼征或一组眼病,其视功能的受损直至完全丧失是高眼压作用的最终结果。多年来,临床上虽然强调了 青光眼的诊断必须具备高眼压、视盘凹陷性萎缩和特征性 视野缺损这三大要素,但还是存在一种习惯性的错误认识:凡是高眼压者就是 青光眼,眼压高必然会导致 青光眼的 视神经萎缩和 视野损害,应该积极主动地给予治疗,以免造成不可挽回的视功能损害。群体调查的资料显示,正常人的眼压平均值(M)为15v16mmHg,标准差(SD)为2.5v3.0mmHg,即Goldmann压平式眼压值为15.4mmHg±2.5mmHg,Schiötz压陷式眼压值为16.1mmHg±2.8mmHg,据此计算出统计学上(95%可信限,平均值±2标准差)正常人群的眼压值范围是10v21mmHg,并且将超过正常值高限21mmHg视为可疑 青光眼,而眼压超过24mmHg时就诊断为 青光眼。临床上曾经仅凭眼压的测量,就将一些眼压偏高但缺乏其他 青光眼支持依据的患者积极地诊断为 青光眼,并给予抗 青光眼药物治疗,甚至施行了手术。然而,早在20世纪50年代初期,临床工作中也观察到有些眼压高的患者持续数年却未发生视神经和视功能的损害,这同样引起了眼科界的关注。此后的群体普查中发现,眼压超过统计学正常值范围的正常个体占有一定的比例(5%v10%)。因此,Hollows和Graham建议用— 高眼压症―(Ocular hypertension)定义那些具有眼压高但不伴视盘和 视野改变的特殊表现,以示与具有眼压升高、视盘凹陷性萎缩和相应 视野损害的 开角型青光眼相区别。随后相继进行的一系列针对 高眼压症的临床研究,不仅丰富了 原发性开角型青光眼的鉴别诊断,而且还观察到其中的一部分 高眼压症患者会最终发展成为 青光眼。 高眼压症比较一致的认识是指经过多次 眼压测量(Goldmann压平眼压计),其双眼的眼压值均超过正常统计学眼压值的上限,房角正常,并且长期随访未发现有 青光眼性视盘形态改变和(或) 视野损害的一种状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