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慎用:(1)
粒细胞减少,如
中性粒细胞减少症、
发热性疾病、
骨髓抑制,使用免疫抑制药治疗、自身免疫性疾病如
胶原性血管病、
系统性红斑狼疮等引起者。(2)
高血钾症。(3)脑或
冠状动脉供血不足,血压降低可加重缺血,血压如大幅下降可引起
心肌梗死或脑血管意外。(4)肾功能障碍,可致血钾增高,
白细胞减少,并使本药潴留。(5)
低血压,严重
心力衰竭、血容量不足、缺钠的患者,应用本药可能突然出现严重
低血压与肾功能恶化。(6)肝功能障碍。(7)严格饮食限制钠盐或进行透析治疗者,首剂可能出现突然而严重的
低血压。(8)在进行膜翅目昆虫脱敏时可出现过敏。(9)
主动脉瓣狭窄或
肥厚性心肌病。(10)
咳嗽。(11)外科手术/麻醉。
2.药物对老年人的影响:年龄对本药的疗效和安全性无影响。但年老而伴有肾功能衰退者,应减少用量。
3.药物对检验值或诊断的影响:(1)
血尿素氮、肌酐浓度增高,常为暂时性,在患有肾病或严重
高血压而血压迅速下降时易出现。(2)偶有血清肝酶增高。(3)血钾轻度增高,尤其在有肾功能障碍者。
4.用药前后及用药时应当检查或监测:(1)用药前应检测血压,血电解质(血钠、血钾、总
二氧化碳)、
血尿素氮和肌酐,并定期复查。(2)肾功能障碍或白细胞缺乏的患者,在最初3个月内应每2周检查白细胞计数及分类计数1次,此后定期检查。(3)
尿蛋白检查,每月1次。
5.在ACE抑制药治疗过程中,使用某些高流量膜(如聚丙烯腈膜)进行透析时可出现危及生命的类过敏样超敏反应,在使用硫酸葡聚糖进行低密度脂蛋白分离过程中也可观察到同样的反应。
6.给药剂量须循个体化原则,按疗效予以调整。
7.原用
利尿药治疗者在开始本药治疗前应停用
利尿药2~3天,但严重或
恶性高血压例外,此时本药剂量宜小,在严密观察下小心增加剂量。
8.如出现
血清尿素氮与肌酐浓度升高,应减小本药剂量和(或)停用
利尿药。
9.已用强心苷与
利尿药的
心力衰竭患者如有水、钠缺失,本药的开始剂量宜小。
10.如发生
血管性水肿应停用本药,皮下注射1:1000
肾上腺素溶液0.3~0.5ml,静脉注射
氢化可的松。
11.接受大手术的患者或使用易引起
低血压的麻醉药时,如发生
低血压可通过补液改善。
12.本药过量时可用扩容纠正
低血压。必要时可进行血液透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