概述:强迫
性障碍(obsessive-compulsive disorder)简称
强迫症,以反复出现强迫观念(obsession)为基本特征的一类神经症
性障碍。强迫观念是以刻板形式反复进入患者意识领域的思想、表象或意向。这些思想、表象或意向对患者来说,是没有现实意义的,不必要的或多余的;患者意识到这些都是他自己的思想,很想摆脱,但又无能为力,因而感到十分苦恼。强迫动作是反复出现的刻板行为或仪式动作,是患者屈从于强迫观念力求减轻内心
焦虑的结果。
强迫症的特征是有意识的自我强迫和自我反强迫同时存在。二者的尖锐冲突使病人
焦虑和痛苦。其强迫思维或冲动虽并非自愿且令人反感,患者明知
强迫症状是异常的,患者意识到自身的观念或行为有悖于正常,但不能自控,无法摆脱,并因此感到
焦虑和痛苦。症状可因某些应激因素而加重。如果缺乏适当治疗,常有中度到重度的社会功能损害。其
人格特点多带有突出的强迫特征,表现为墨守成规、优柔寡断、过分仔细、苛求完美、力求准确等。
强迫症患者表现为反复、不合理的担忧,并不得不通过行为来抵消所担忧的危险以得到安心。治疗的关键是让他们面对所害怕的事,不采取抵消的行为,就会发现这种强迫思维没有基础。药物可减少这种强迫思维的强度,并使患者容易抵抗。但真正的康复是面对强迫思维没有
焦虑,而药物做不到这一点。以往认为
强迫症颇为罕见,但现在显示
强迫症可能比以前认为的要常见。男女发病几乎相等。
强迫症通常在儿童或青少年早期发病。不经治疗,
强迫症的症状会有时缓解,有时加重,呈波动病程。部分患者的症状可保持稳定,而部分患者的症状可逐渐恶化。病程迁延的
强迫症可表现为以仪式化动作为主来减轻精神痛苦,但其社会功能已严重受损。治疗包括
行为治疗或
行为治疗合并药物治疗。经治疗大多数患者的症状可有改善或学会较有效地应付他们的症状。
法国
精神病学家Esquirol(1838)首次报告一例强迫性怀疑的病例,并把它归之于—单狂―(monomania)一类。Morel(1861)创用—强迫观念―一词,认为这是一种情感性疾病。Westphal(1878)归纳了前人的看法,提出强迫观念是一种独立于任何情感之外的疾病。Janet(1903)创用—精神衰弱―一词,其中包括了强迫观念。其后,Freud在神经症分类中,把强迫性神经症作为独立的疾病与
癔症并列,归入精神神经症一类。在ICD-10分类中属神经症
性障碍中的一个疾病类别。DSM-?则把强迫障碍归入
焦虑障碍一类。本病在我国CCMD-3分类中属神经症。
强迫障碍(obsessive compulsive disorder,OCD)的基本特征是强迫思维和强迫行为为主要临床相。其特点是有意识的自我强迫与反强迫并存,两者强烈冲突使患者感到焦虑和痛苦;患者体验到的观念和冲动来源于自我,但违反自己的意愿,需极力抵抗, 却无法控制;患者也意识到强迫症状的异常性,但无法摆脱。病程迁延者可表现仪式动作为主而精神痛苦减轻,但社会功能严重受损。
强迫障碍在男女患病率相同, 在美国终身患病率为2% ~3% 。患者常有强迫性格,起病多在童年或成年早期;若不存在明显的抑郁症状, 慢性病程的可能性较大。
强迫症(obsession—compulsive disorder)指一种以强迫症状为主的神经症,其特点是有意识的自我强迫和反强迫并存,二者强烈冲突使病人感到焦虑和痛苦;病人体验到观念或冲动违反自己意愿,却无法控制或摆脱。病程常迁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