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本品常在1v1.5min内静注,婴儿和其他不能进行静注的病人可肌注与静注相同的用量。
2.给药必须个体化。肝功能不全者可能需要高于功能正常患者的用量。
3.作为全身麻醉的辅助用药,成人一般开始静注6v9mg;必要时,可在3v5min后再给予3v4.5mg;如须延长肌松作用,可再给3mg。一般情况下,可按0.165mg/kg计算。作用持续时间为20v40min。当吸入乙醚或甲氧氟烷作全麻时,本品仅用常用量的1/3;吸入环丙烷时则仅用常用量的1/5。
4.辅助电休克可缓慢静注0.165mg/kg,辅助通气则用0.0165mg/kg。
5.诊断重症肌无力可给予0.004v0.033mg/kg,如用药后明显的肌无力症状持续存在,应给予拮抗药。严密观察可能出现的呼吸抑制。
6.儿童用量为0.045mg/kg,新生儿和早产儿则仅用0.02v0.025mg/kg,继后的补充剂量为开始剂量的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