治疗:妊娠合并
肺结核诊断明确后,应请呼吸科医师会诊协商处理。
1.一般治疗 及时治疗妊娠呕吐,注意补充营养,给予高蛋白和富有多种维生素的食物,
肺结核活动期应卧床休息,房间内保持通风、阳光充足。
2.抗结核药物治疗 基本上同非孕期
结核病的治疗,但应选择对胎儿影响小的药物。如
链霉素本身可以通过胎盘,孕期应尽量不用。目前治疗
肺结核的方法多采用美国疾病预防和控制中心及胸科协会推荐的方案。可用2v4种药联用,总疗程为6v9个月。药物的数目可以依据有无结核菌的抗药性而调整。以下几个因素可以提高治疗的效果:恰当的药物剂量;多药联用;足够疗程。药物可以每天给药也可以间断给药,或两种方法交替。可依据病人的依从性而采用不同的给药方法。对依从性不好的病人要密切监督,改用每周2v3次给药,能提高病人的依从性从而改善病人的预后。近年来有固定剂量的复合剂问世,便于临床监督,对提高患者用药物依从性方面都有较大的帮助。治疗
结核病的药物较多,但不同的抗结核药对孕妇有好的一面,但也有不利的一面。常用的一线抗
结核病药为
异烟肼、
利福平、
乙胺丁醇、
吡嗪酰胺。先天性结核的治疗可以用
异烟肼10v15mg/(kg·d),
利福平10v20mg/(kg·d),和
吡嗪酰胺15v30mg/(kg·d)。若有耐药则可加用
乙胺丁醇15v25mg/(kg·d)或
链霉素20v30mg/(kg·d)。但使用
链霉素要注意其神经毒性。
(1)
异烟肼:是最早使用的有效抗
结核病药。可以口服,胃肠吸收良好且价格低廉。药物可以在全身各种体腔及体液中保持较高的浓度,甚至可以杀死干酪样病灶里的细菌。最常见的副作用是肝毒性即药物性肝炎。另外,还有部分病人表现为外周神经损伤,副作用的发生与其干扰维生素B
6(吡哆醇)的合成有关。少数可有中枢
神经系统症状如
癫痫发作等。尽管
异烟肼可以穿过胎盘,也可以在乳汁中,但目前尚未发现有致畸作用,因而在孕期甚至在孕早期也是可以使用的。为预防前述副作用,可以同时加用维生素B
6。有文献报道用
异烟肼的孕妇新生儿
癫痫发生率较高,但用维生素B
6可以减少新生儿
癫痫的发生。
(2)
利福平:是一种口服杀菌剂,也能较好地经
胃肠道吸收,吸收后可分布到全身组织与细胞,其作用机制是抑制结核菌DNA依赖性RNA多聚酶,副作用为可引起药物性肝炎、恶心呕吐、
皮肤过敏、
发热反应、紫癜及血小板减少等。从其作用机制可知
利福平可能对胎儿有潜在性副作用,可能会增加先天性畸形的发生率,但临床研究目前尚未证实该药会增加出生缺陷。另外,
利福平是一种P450氧化系统的强力调节剂,可使多种药物在体内加速降解。因此在使用其他药物时应注意相互作用,以免引起其他药物疗效下降。
(3)
乙胺丁醇:也是一种毒性较低吸收较好的抗结核药,较小剂量(15mg/kg)即起到抑菌作用,而较大剂量(25mg/kg)则有杀菌作用。其真正的药理作用尚不清楚。其主要副作用是可能引起
视神经炎,表现为视物模糊、中枢性
视野缺损及红绿色盲,这一副作用随着用药剂量的增大及用药时间的延长而加重。动物实验表明
乙胺丁醇可致畸,但人类使用的剂量目前尚未发现增加出生缺陷的报道。
(4)
吡嗪酰胺:是20世纪50年代开发的一种治疗结核的有效药物,口服吸收良好,小剂量有抑菌作用,大剂量有杀菌作用,在酸性环境中发挥最佳作用,可自由进入细胞内,因而可以杀死细胞内的病菌,从
肾脏中排泄。尽管
吡嗪酰胺有肝毒性作用,但与
利福平及
异烟肼合用并不增加肝功能异常的发生率。另外,本药可增加血中尿酸浓度,同时又有抑制
肾脏排泄尿酸,因而长时间使用可并发痛风症,但一般不需停药。美国胸科协会及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推荐本药为非孕者抗结核的一线药物。由于目前尚无对胎儿致畸方面的资料,因而有些学者不推荐用于妊娠合并结核,但仍有不少医师把
吡嗪酰胺用于妊娠合并结核,也没有发现对胎儿有何副作用。
若单纯的PPD阳性,胸片检查未见肺内有何异常,且PPD阳性有2年以上则可不用药物治疗,但仍应定期随访。若PPD阳性不到两年,则应产后可用
异烟肼300mg,1次/d,连用6个月。若PPD阳性,虽无临床症状,若同是X线胸片提示有异常,则
异烟肼可用1年。
3.手术治疗 很少采用。一般认为如肺部病变适合手术,孕妇并非禁忌,但应严格掌握手术指征,仅限于对病灶局限、反复
咯血或
肺结核瘤、空洞经保守治疗无效,考虑手术疗法对母儿有利者。
施行手术时间,宜在妊娠16v28周内。术式应根据病变程度和范围而定,包括肺楔形切除、肺段切除、肺叶切除或单侧肺切除。有学者认为,妊娠期或妊娠前施行胸腔手术,不影响本次或以后的妊娠,其产程进程、分娩和婴儿预后与未接受手术者无显著差异。
4.产科处理 对妊娠合并
肺结核的处理,应做到抗结核治疗和围生期保健同时兼顾,以保障母儿安全。临产后,如果无其他产科指征,以经阴道分娩为宜,可使用胎头吸引器或低位产钳助产,缩短第2产程,以避免因过度屏气而致肺泡破裂或病灶扩散。
5.关于终止妊娠和绝育问题 如果孕妇合并
肺结核充分接受了抗结核药物的治疗,结核对孕期、产褥期的妇女和胎儿不会造成不良影响,对大多数
结核病患者,不提倡疗病性流产。但如有以下情况时应终止妊娠:
(1)严重的活动性
肺结核伴有肺功能减退,估计不能耐受继续妊娠及分娩者
(2)妊娠剧吐经保守治疗无效者。
(3)活动性结核需要及时治疗,而药物又对胎儿发育有不良影响者。
(4)已有子女的妇女,应规劝其终止妊娠和考虑施行绝育术。
6.新生儿处理 患活动性结核的母亲在接触婴儿前,应至少抗结核治疗3周以上,而且婴儿也应进行INH预防性治疗。若无活动性结核的母亲已接受预防性治疗且又无再次发生活动性结核的证据时,可以接触新生儿。患活动性
肺结核的孕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