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慎用:(1)有皮肤癌病史(因为动物实验发现本药能诱发UVA的致癌作用);(2)有日光敏感家族史;(3)新近接受放射线或细胞毒、砷剂、
煤焦油和UVB(紫外线B)治疗;(4)胃肠疾病;(5)慢性感染。
2.治疗期间不得服用其他光敏性药物。
3.口服可能在6~8周起作用,不要随意增加药物剂量或UVA照射时间。
4.PUVA治疗前24h和治疗后12h,需保护皮肤切勿晒阳光。外出需穿长袖衬衫、长裤、阔边帽、戴手套和用保护系数15的遮光物涂在暴露部位,并佩戴墨镜来滤除紫外线,以防
白内障的发生。
5.若用药过量,应考虑尽快催吐,并将患者移至暗室至少24h。因对PUVA的
红斑反应峰通常发生在口服本药48h后,如在24h内就出现显著
红斑,提示可能出现严重晒伤,应根据发生的范围和严重度进行
烧伤的对症治疗。
6.由于外用比口服更易引起光敏感效应,因此局部外用仅适于在小于10cm
2的面积,且照射UVA后要将所涂药物去掉,而且照射UVA的时间亦需根据患者的皮肤类型和耐受性适当调节。在外用和UVA照射治疗后,应至少12~48h避免日光照射。
7.为减少胃肠道刺激,应与食物或牛奶一起服用。
8.治疗中不要将本药软胶囊与硬胶囊互换,因前者比后者具较大生物有效性和较早发生光敏。
9.本药剂量根据体重计算,倘若患者体重改变,不要改变剂量,如体重改变显著,可调整UVA曝光时间。
10.倘若用作增加皮肤对日光的耐受性,治疗应限制在14天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