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慎用:(1)
恶病质、
衰弱或
发热;(2)慢性
酒精中毒;(3)活动性
肺结核;(4)
充血性心力衰竭;(5)重度
高血压;(6)
亚急性细菌性心内膜炎;(7)
月经过多;(8) 月经期;(9)先兆
流产。
2.药物对老人的影响:老年人用量应适当减少。
3.药物对妊娠的影响:本药易通过胎盘并致畸胎及中枢
神经系统异常,
流产或
死胎率均高达16%~17%。妊娠早期接受本药,可致“胎儿
华法林综合征”,表现为严重鼻
发育不全,骨骺分离、
视神经萎缩、
小头畸形、智力迟钝。尚可导致胎儿心、胃肠道和 (或)肝畸形等。妊娠后期3个月应用可引起母体及胎儿
出血、
死胎。因此在妊娠初期3个月及后3个月内禁用本药,而易栓症妊娠妇女在此期内抗凝治疗可给予小剂量
肝素。遗传性易栓症妇女在妊娠中期(妊娠4~6个月),采用本药预防或治疗血栓复发者,必须接受严密的实验监测。
4.药物对哺乳的影响:少量
华法林可分泌入乳汁,但乳汁及婴儿血浆中药浓度极低,对婴儿无影响。
5.用药前后及用药时应当检查或监测:(1)用药期间应定时测定国际标准比值(INR维持在2.0~3.0),
凝血酶原时间(应保持在25~30秒)。
凝血酶原活性至少应为正常值的25%~40%(不能用
凝血时间或
出血时间代替上述二指标),并严密观察口腔黏膜、鼻腔、皮下
出血,减少不必要的手术操作,避免过度劳累和易致损伤的活动;(2)疗程中应随访检查大便潜血及尿潜血等。
6.用药时须严格掌握适应证,在无
凝血酶原测定的条件时,切不可滥用本药、以防过量引起低
凝血酶原血症,导致
出血。
7.不同患者对本药的反应不一,用量务必个体化。
8.依据
凝血酶原时间而调整用量,一般维持正常对照值的1.5~2.5倍或以抗凝治疗的国际标准比值(INR)作监控,控制靶标INR范围在2.0~3.0之间。
9.由于本药系间接作用的抗凝药,半衰期长,给药5~7天后疗效才可稳定,故维持量的足够与否务必观察5~7天后才能判断。
10.当
凝血酶原时间已显著延长至正常的2.5倍以上、或发生少量
出血倾向时,应立即减量或停药;当
凝血酶原时间超过正常的2.5倍(正常值为12秒)、
凝血酶原活性降至正常的15%以下或出现
出血时,也应立即停药。严重时可用维生素K口服(4~20mg)或缓慢静脉注射(10~20mg),用药后6h
凝血酶原时间可恢复至安全水平;也可输入冷冻血浆沉淀物、新鲜全血、血浆或
凝血酶原复合物。
11.对急需抗凝者应先选用
肝素,一般在全量
肝素已见抗凝作用后,再以
华法林钠等香豆素类药物进行长期抗凝治疗。
12.本药过量易致
出血。早期可有淤斑、
紫癜、牙龈
出血、
鼻出血、伤口
出血经久不愈、
月经过多等。
出血可发生在任何部位,特别是泌尿和消化道。肠壁血肿可致亚急性
肠梗阻,也可见硬膜下和颅内血肿。任何穿刺均可引起血肿,严重时局部压迫症状明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