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慎用:(1)
酒精中毒者;(2)心脏疾病患者(包括器质性
心脏病和
充血性
心脏病);(3)冠状动脉病患者;(4)
糖尿病患者;(5)
青光眼患者;(6)对其他药物有血液方面不良反应史者(本药诱发
骨髓抑制的危险性增加);(7)
尿潴留者。
2.药物对老人的影响:老年患者对本药较敏感,可引起精神错乱、激动不安、
焦虑、
房室传导阻滞或
心动过缓。
3.药物对妊娠的影响:本药能透过胎盘屏障,FDA妊娠分类为D类。
4.药物对哺乳的影响:本药可通过乳汁分泌,乳汁中浓度约为血药浓度的60%。
5.药物对检验值或诊断的影响:(1)
血尿素氮、
丙氨酸氨基转移酶、
天门冬氨酸氨基转移酶、碱性磷酸酶、血清胆红素、
尿糖、
尿蛋白含量检测值升高;(2)甲状腺功能试验值降低;(3)血钙浓度降低。
6.用药前后及用药时应当检查或监测:(1)全血细胞计数(包括血小板、
网织红细胞)以及
血清铁检查。在给药前检查一次,治疗开始后应经常复查达2~3年:(2)尿常规;(3)
血尿素氮;(4)肝功能试验;(5)卡马西平血药浓度测定;(6)眼科检查(包括裂隙灯、检眼镜和眼压计检查)。
7.本药对
癫痫典型或不典型失神发作、
肌阵挛或失神张力发作无效,对锂剂、抗精神病药或抗
抑郁药无效的或不能耐受的
躁狂-
抑郁症有效。
8.本药止痛效应限于神经源性疼痛。
9.饭后立即服药,可减少胃肠道反应。
10.服用本药应避免大量饮水,以防导致
水中毒反应。
11.服药过程中可出现口渴,
糖尿病患者可能引起
尿糖增加。
12.开始时应用小剂量,然后逐渐增加,直到获得良好疗效或出现不良反应为止。已用其他抗
癫痫药治疗的患者加用本药时,用量也应逐渐增加。在开始治疗的4周左右可能需要增加剂量,以避免由自身诱导所致的血药浓度降低。
癫痫患者突然撤药可引起
惊厥或
癫痫持续状态。
13.遇有下列情况应停药:(1)有肝脏
中毒症状或活动性肝病时应立即停药。(2)有
骨髓抑制的明显证据时应立即停药。但如果
癫痫症状只有应用本药才能控制时可考虑减量,密切随访白细胞计数,如白细胞计数逐渐回升,可再加大剂量,以达到控制
癫痫发作的剂量。(3)有心血管方面不良反应或出现皮疹时,应立即停药。(4)用作特异性疼痛综合征的止痛药时,如果疼痛完全缓解,应每月减量或停药。
14.如发生
嗜睡、
眩晕、
头昏、肌肉软弱或
共济失调,需注意是否为
中毒先兆。用药过量的症状有
无尿、
少尿、
尿潴留、心血管方面的反应(包括
传导阻滞、心律不齐、
高血压、
低血压、
休克)、
恶心、
呕吐、
共济失调、手足徐动及
抽搐等,以儿童多见;还可出现反射亢进、运动减少、瞳孔散大、
震颤、
呼吸抑制。上述过量症状可在过量服药后1~3h内出现。
15.过量的治疗:(1)需催吐或洗胃;给予
药用炭或轻泻药阻止吸收;采取加速排泄的措施,如
利尿。仅在严重
中毒并有肾哀竭时才有指征进行透析。(2)小儿严重
中毒时可能需要换血,并需持续观察呼吸、心功能、血压、体温、瞳孔反应、肾和膀胱功能数天。如有
呼吸抑制,应给氧,并进行机械辅助呼吸,必要时行气管插管。
血压下降和
休克时,可抬高双下肢、使用血容量扩张剂及升压药。出现
惊厥时需用安定或
巴比妥类药,但这两类药可能加重
呼吸抑制、
低血压和
昏迷。患者如在过去一周内用过
单胺氧化酶抑制药,则不宜用
苯巴比妥。
主治医师及以上(含精神科医师)